一、「菸害防制法」於本(112)年2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,依該法第47條規定:「本法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。」;另其條文涉學校之重點,包括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、入口應設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吸菸有關器物,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、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,以及全面禁止類菸品(電子煙)、加強管制指定菸品(加熱式菸品)等。
二、為預為因應「菸害防制法」修正施行,請於本年2月底前完成下列事項:
(一)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,務必使學生、教職員工、警衛、駐警及校內委外商店廠商等人員均能獲知新規範。
(二)盤點涉及之校內規定、計畫、合約等,排定召開校務會議或相關行政會議進行修正之期程。
(三)撤除校內所有吸菸區及吸菸有關器物,並於所有出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。
三、有關旨揭注意事項、Q&A、校園禁菸標示與相關參考資源,請各校逕至本部學校衛生資訊網「大專校院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正教育專區」(網址:https://cpd.moe.gov.tw)下載運用;本部後續將放置修正後之「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」及各地方政府戒菸資源等,並適時更新Q&A內容。
四、針對前述校園禁菸標示,本部已製作3款標示(A4直式、A4橫式及橫幅),並預計自本年3月起陸續配送各校使用,其電子檔(含AI檔)放置於網站專區,各校可重製、散布、傳輸、修改(包括宣導文字、禁菸圖示及整體編排),惟若改變禁菸圖示之設計內容(不含移動位置或調整大小),應刪除本部名稱與機關Logo。
公告類別
菸害防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