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「菸害防制法」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其條文涉各級學校部分包括:
(一)全面禁止類菸品(含電子煙)及加強管制指定菸品(含加熱菸)(§15)。
(二)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,違者須接受戒菸教育(§16、§42)。
(三)大專校院列為全面禁菸場所,學校應設置禁菸標示與維護環境(§18、§21)。
 
二、本計畫已配合「菸害防制法」規定修正,重點說明如下:
(一)現況說明:增述「菸害防制法」涉各級學校相關規定。
(二)計畫目標:增列維護各級學校校園全面禁菸之目標;另將提高戒菸教育師資參訓情形之目標,調整為落實辦理戒菸教育工作。
(三)實施策略及具體做法:依健康促進學校六大範疇調整架構,增修校園類菸品與指定菸品管制措施、禁菸環境維護、戒菸教育與輔導等內容,並刪除戒菸教育師資培訓及學校派員參訓之策略做法。
 
三、為協助大專校院因應「菸害防制法」修正施行,本部已於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設置「大專校院全面禁菸教育專區」(網址:https://cpd.moe.gov.tw),放置注意事項與常見問答、禁菸標示、地方政府戒菸資源及受理菸害專線等資料,請貴校參考運用,並持續透過跨處室合作推動本計畫及「菸害防制法」規定相關工作,共同營造校園無菸學習環境,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。
公告類別
菸害防治
admin 發表於 二, 05/23/2023 - 16:43